证券代码:603655 证券简称:朗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8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040 号”《关于核准常州朗博
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博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2,650 万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6.46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3,770,050.91 元。上述资金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到位,
并 经 立 信 会计 师 事务所 ( 特 殊普 通合 伙) 审 验出具了信会 师 报字 2017第
ZA16530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经对上述**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
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
行变更,将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配套橡胶功能件项目”、“智
能仓储建设项目”等新项目建设。同时,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将开立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根据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以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利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根据项目变更情况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
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5 年 6 月 4
日,公司同保荐机构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存储金额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 新能源汽车配套橡胶
朗博科技 461182371056 6,860.00
坛华城中路支行 功能件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朗博科技 519902821410008 智能仓储建设项目 1,360.00
州金坛支行
合计 8,220.00
注:因上述开户银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因此涉及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具
有管辖权限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代为签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变更后的新项目都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其中
“新能源汽车配套橡胶功能件项目”备案证号:坛发改备2025823 号、“智能仓储建
设项目”备案证号:坛工信备202550 号,公司将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等工作完
成后逐步安排资金投入,并进行后续建设。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号――
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具有法律
效力的法定代表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