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农牧 公告编号:2025-055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转债
乐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737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6/16 - 2025/6/17 2025/6/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
方案》,拟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73 元(含税)。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股本总数 494,527,155 股为基数(扣除库存股),以此计算合计分配现金
红利 85,553,197.82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
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红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
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
简称“上交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债”已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起可转
换为本公司股份,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进行了股份回购,截至 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总股本 510,070,333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现金红利 0.1737 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股份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
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本次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510,070,333 股,扣除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已 回 购 股 份 17,548,400 股 , 本 次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股本 数 为
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本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为 0。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后的股份数
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492,521,933×0.1737)÷510,070,333≈0.1677 元/
股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 虚
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677 元/股)÷(1 0)=前收盘价
格-0.1677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6/16 - 2025/6/17 2025/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四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贺正刚
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737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
将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63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
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73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就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宜进行
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60119627
特此公告。
乐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