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和**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部门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债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敏感信息或其
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
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
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
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根据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的文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应按**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定期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和**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按照本条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
和第八章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
章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
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
续时间 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
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报告的披露:
(一)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证券部为
**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报告、其他非**息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息)等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
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
资料或数据;
(三)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告,并配合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工作(如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审
计报告(如需)和有关财务资料;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
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
由公司全体董事、**管理人员签署关于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获悉公司的未**息时,应按
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董事
会秘书组织该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
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部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
据的复核和临时报告的草拟,并由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子
公司负责人及主管经理对临时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核,保证临时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证券部组织部门相关人员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四)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由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并进行归档
保存。
第二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管理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获悉重大
信息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时间向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
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
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内部
审批意见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并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
序的,应尽快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如需),并在审核通过后在规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
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公司
网站、自媒体平台等的对外宣传文件,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
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
他董事、**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
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文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通报,应通报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
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等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
件。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等函件后,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联
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
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
管部门回复。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职责与义务:
(一)控股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
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
信息传递的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
责任人。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
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按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直接责
任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五)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认真、负责地
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其提供或应由其提供的信息披
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对**有违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
董事会将追究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情节
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公司的关联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
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络
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文件,组织完成
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和**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证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述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
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如有);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十一)由于与上述(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
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控制在**范围内,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可采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
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应按照《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内幕信息情人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五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
波动时,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立即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对外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
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
《自律监管指引》等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
**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
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
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公司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等业务活
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
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
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
立、整理、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专线电话及电子信箱,并在年
度报告中予以公布。对于股东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
的内容不得披露。
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人员外,**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
或其他机构、媒体等电话咨询。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根据**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十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负责对公司、子/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
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
及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的审核分析。
第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档案管理事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董监高等履行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
要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十章 责任追责机制
第六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
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
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
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
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
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
事及**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派出
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的**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