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章 总 则
**条 为促进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充分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要求,并参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管理人员,
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证书。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证监会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管
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
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
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
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
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
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
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
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
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公司召开总经
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
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公
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
工作制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
的;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
事项。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
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