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
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7 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一)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
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二)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
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
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
以**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
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协调部门,
审计部及财务部为牵头部门。其中,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年审
机构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
必要的资料和条件;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审机构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
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协调独立
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
要条件。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
时、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
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安排
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
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公告日)和年度业绩快报披
露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
业**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
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
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
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
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
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
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等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
东报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生效,原《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自动失效。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