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
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
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
会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六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
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七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
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
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的情况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
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上”、“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即生效,原《股东大会累
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