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科力汽车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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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按时保质完成审
计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
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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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5%。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O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O/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聘任期内,公司和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
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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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项。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财务部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选聘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2 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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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聘用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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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
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
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
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会会
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
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下列几个方面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
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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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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