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
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
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形式泄露**秘密,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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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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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详见本制度之附件),
将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前述《审批表》、暂缓或
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
上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并在《审
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10 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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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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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 申请机构(部门)
暂缓/豁免披露的 □暂缓披露
事项类别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否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机构(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核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