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153-2 号
致:北京阳光诺和**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阳光诺和**研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诺和)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北京阳光诺和**研究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 年 5 月 13 日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合法、有效。
(三)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
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事宜。
(四)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公告了《北京阳光诺和**研究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五)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认为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激励对象主体**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
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事项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
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激励计划》经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且不在下列期间: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
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
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激励计
划,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阳光诺和**研究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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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李梦源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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