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
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主要管理职能及工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
薪。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及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经验;熟悉**有关
法律、法规及政策;具备**的税务、财务及会计知识;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
全局的能力;
(三)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四)诚实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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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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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公司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章 经营管理层职责权限
**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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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购买日常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经营
事务、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以上事项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除外;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审批以外的交易、关联交
易;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可将本条第(八)项规定的职权授予公司其他部门及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体系、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规
章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总
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总
经理代行职权。
第二节 副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就其分管的业
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
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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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
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财务负责人职权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为: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做好财务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使用方案;
(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关部
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
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五)从财务角度协助总经理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研
究、审查及方案的制定;
(六)会签公司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
(七)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财经法律、法
规、方针、政策、制度的行为和可能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加以制
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提请总经理处理;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
的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总经理为履行职权所作的决策除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形式做出外,还可以总
经理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包括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
次,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发出。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不定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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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不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间的限制。
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人员不得以未参加会议
或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做出的决议、形成的纪要具有相同效力。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管理人员;
(二)与会议议题相关的人员应列席。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总经理
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材料的准备、会
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的整理等。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
形成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总经理或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签署
后下发执行,并抄报董事长。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或决议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应参加会议人员
出席时方可举行。如与会人员低于上述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当另行召开。
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召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未参加会议人员意
见。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召开
的总经理办公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人员的表决结果通
过指定时间内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微信回复等方式发送书面表决票回函进行
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确定。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上述应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应指示有
关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向总经理或
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
的秘密事项。
第二节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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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一)研究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解决的事项;
(二)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事项,讨论决定公司产品开
发、营销策略等与日常经营与管理相关的方向性、政策性问题;
(三)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
案、弥补亏损建议方案等;
(五)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议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及部门管理制度;
(八)拟订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及解聘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拟定股权激励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协调多个副总经理职权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三)对本细则的具体规定做出解释;
(十四)其他需要公司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权提出会议议题。提出会议议题时,提案人
应同时提供充分的相关材料。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指定职能部门实施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并向总经理办公
会报告执行情况。会议决议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
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书面报告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
或总经理决定是否改变原决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或决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原则,总经理可依
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于通过民主决策形成多数意见的议题,总经理在归纳出席会议成员的
多数意见后形成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二)对于经与会成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有权决定或搁置
再议;
(三)对于必须在本次会议上做出决议,但与会成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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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有**决定权。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纪要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
由总经理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有权提请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但应同时提
出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和相关资料,是否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决定。
第五章 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三十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经营开支、
风险投资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针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及其他公司制度中规定的须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总经理应在作出决
议或决定后报告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享有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开支以内的审批权。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有权决定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金额 1,000 万元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金额 100 万元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或**金额 1,000 万元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
对金额 100 万元以下;
上述第(一)至(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六)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低于
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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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公司采购、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外);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对于重要事项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制
度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在行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所述的权力时,财产管理
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提供相关资料,说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经济合同,总经理可以授权副总经理或分
公司经理签订。
第三十八条 公司正常的行政支出,在当年预算范围内的,由总经理或总经理
授权的副总经理签批。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
的监督、检查。
(一)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响时;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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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东会
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重大
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四十一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理赔事项,总经理及其他**管
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半小时内报告董事长。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管理人员的
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经营管理目标和绩效考核方案。
除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的绩效考核由总经理负责组织。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建立管理人员及职工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
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经理应组织制定并逐步建立公司公开、公正的绩效和个人业绩评价标准和程
序,需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自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决定对**管理人员或职工的薪酬或其他激励
安排时,应当将对该等人员的业绩评价作为对其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由董事会
决定是否需要由具有证券从业**、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本细则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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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细则:
(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修改由总经理负责组织,修改后的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
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管
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
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管理人
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息之前仍
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
司或董事、其他**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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