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
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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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履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
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
**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
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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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
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
盖董事会公章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
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
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
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或者未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
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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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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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
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
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以**理由拒**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
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
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证券交易所原则
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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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0.3.1条**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包
括全年营业收入、按照《上市规则》**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
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出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
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
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
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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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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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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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董事、**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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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
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规则披露。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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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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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豁免、暂缓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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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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