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杭州高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登记机关为浙江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330000768219552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67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angzhou Gaoxin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后村桥路 3 号 邮政编码:3111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667.3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东,股东可以**公司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公司,公司可以**股东、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外拓市场,内抓管理,立足技术成果转化,提升公司核
心竞争力。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范围是:高分子橡塑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橡塑材料批发及进出口(涉及**专项规
定管理的产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易**化学品和化
学危险品)的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 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
生产和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及其认购股份数额如下:
发起人一: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定代表人姓名:高长虹
法定地址:杭州余杭区径山镇双溪竹海雅苑1 幢 1 室
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2550万股,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发起人二:**双帆投资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楼永富
法定地址:香港铜锣湾格洛斯特路255号信和广场12层1205
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1250万股,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发起人三:杭州天眼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高长虹
法定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双溪竹海雅苑1幢1-5 室
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450万股,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发起人四:浙江浙科汇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顾斌
法定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12号1606 室
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225万股,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发起人五: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陆建庆
法定地址: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 号 1 幢 1001 室
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200万股,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发起人六:浙江润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竺益明
法定地址:嵊州市嵊州大道336号外贸大厦四楼
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125万股,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发起人七:杭州仁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仁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权)。法定地址:杭
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1-1号 4 幢 605 室
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90万股,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发起人八:浙江悦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郑强
法定地址:杭州市延安路87号603室
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60万股,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发起人九:绍兴鸿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沈兴标
法定地址:绍兴县兰亭镇黄贤村
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50万股,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12667.30万股,公司的股份结构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优先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数量的书面
证明文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
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经营地或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具体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通过其他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其具体方
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1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上述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股东会的,应
当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证券部说明情况并请假。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 1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浙江证监局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
半数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
积投票制。
董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
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
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
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
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1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包括
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指向或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
分投出不同指向的表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新任董事在选举决议通过后立
即就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职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兼任, 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
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
话、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5日。但经全体董事一致书面同意,
可以豁免临时董事会的提前通知义务。
**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
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百三十二条**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管理
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百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跟踪研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外市场发展趋势,结合公司发展
的需要,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公司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公司拟定的有关长远发展规划、创新业务和战略性建议等,在董事会审
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六)调查和分析公司有关重大战略与措施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和调
整的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1至3名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管理人员。
**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
**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
公司**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百五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百五十三条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五十四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公司**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节 财务会计制度
**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定公
积金。公**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分配政策。现金方式
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形式分红的条件
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
红无需审计);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8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4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可以留做公司发展之用,也可以在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现金或股票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变更机制和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及投资需求
提出。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分红条款提交股东会审议时,
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监督。公
司应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用有偿或变
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
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
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公司生产经营、
重大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和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百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百七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百七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百七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日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节 通知
**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进行。
**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其
他形式进行。
**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公司发出相关传真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1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监
会指定的其他网站和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百八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
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百八十八条 违反《公**》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八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