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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章 总 则
**条 为明确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主任一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
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
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审计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
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
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并由董事会及
时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七)行使《公**》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审计部提交给经营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
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
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主任负
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
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可根
据工作需要,由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主要内容是复核公
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
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二)审计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
律师提出专业意见时;
(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
论的主要事项,用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 寄、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审计委员
会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
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
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
式。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
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议事
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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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