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
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审
计人员,并设审计部负责人一名。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总经理任免。
第七条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
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
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等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一)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
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
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应
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
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
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
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
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
评价。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
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
中。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
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 10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规则
修改时,亦由董事会修订并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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