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00259 号
二零二五年六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00259 号
致: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
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
份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隐瞒、遗漏和虚假之
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
件的签署人均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
权。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
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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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其他信
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 88,240,000 股,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的股数 21,186 股,根据《回购股份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实际参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
配的股份总数为 88,218,814 股,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实际参
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故需进行本次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富信科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5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派送红股。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对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根据富信科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
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1 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
以 2025 年 6 月 3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34.86 元/股测算,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
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34.86-0.35÷(1 0)=34.5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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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系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
调整后计算得出,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
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8,218,814×0.35)÷88,240,000≈0.3499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34.86-0.3499÷(1 0)=34.5101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 派计算的除权除 息参考 价格|÷根据实际分 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 价格
=|34.51-34.5101|÷34.51≈0.0003%,小于 1%。
因此,公司以 2025 年 6 月 3 日的股票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
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不违反《公**》《证券法》《回
购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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