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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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InnoCare Pharma Limited)
法律意见书
致: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InnoCare Pharma Limited)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
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诺诚健华医药有
限公司(InnoCare Pharma Limited)
(以下简称“诺诚健华”或“公司”)2025 年股东周
年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
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证监会”)颁布的关于红筹企业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
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InnoCare
Pharma Limited)之第五次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诺诚健华系一家设立于开曼群岛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进行了
关于科创板上市后调整适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的申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和规定,对诺诚健华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核
查、验证,并获得了诺诚健华聘请的开曼群岛律师 Ogier 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以及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之
一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就港股股份投票结果出具的《监票人证书》 (以下
简称“《港股表决结果》”)。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
事项向诺诚健华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
见,并不对****法律法规以外的**或地区的法律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 (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
无**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涉及**法律法规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被**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诺诚健华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
会关于《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上交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登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另亦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向公司港股股东
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与上交所会议通知合称为
“《通知》”)和股东周年大会通函(与刊登在上交所网站的《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
司 2025 年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合称为“通函”)。
根据诺诚健华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A 股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北京时间 2025 年 6 月 20 日(星期五)上午 10 点 00 分在北京
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生命园路 8 号院 8 号楼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交所
交易时间段,即北京时间 2025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
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北京时间 2025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上交所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
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符合《股东会规则》第 16
条的规定。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和会议地点符合《公
司章程》所载的要求。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第 7 条
和第 21 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公司于其
《公司章程》项下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力,由其董事会依照《通知》和董事会决议召
集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
适用法律法规。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
根据诺诚健华提供的资料及《港股表决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 2025
年股东周年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共计 662,698,48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有表决权
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1,760,881,202 股的 37.6345%。根据诺诚健华提供的资料、《港
股表决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所”)向诺诚健华提供
的 A 股股东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公司 2025 年股东周年大会现场
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22 名(其中 A 股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9 名,非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量共计 717,515,946 股(其中 A 股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有表决权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1,760,881,202 股的
股份总数的 3.1417%,非 A 股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有表决权
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7.6059%)。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
股股东的**,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验证其身份;此外,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港股股东**,由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本,诺诚健华作为香港上市公司,于
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一部分存管于香港联交所**结算及交收系统(以下
简称“CCASS 系统”),该系统由香港**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
拥有及运营。存管于 CCASS 系统的股份由香港**结算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
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KSCC Nominees”)持有,所有存管于 CCASS
系统的股份在公司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于 HKSCC Nominees 名下。公司股东大会
前,各持有存管于 CCASS 系统的股份的实益股东须向其聘请的 CCASS 系统参与
者(即经纪人)给出投票指示,由 HKSCC Nominees 统计所有 CCASS 系统参与者
的投票指示,并在合并的基础上,就已收到投票指示的所有存管于 CCASS 系统的
股份进行投票。因此,公司在统计上述股东人数时,将 HKSCC Nominees 视为一
名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规则》第 7 条的规定,董
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
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
师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符合
《股东会规则》第 24 条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符合《股东会规则》
第 7 条的规定。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公司于其《公司章程》项下拥有所
有必要的权力,由其董事会依照《通知》和董事会决议召集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东、
董事和**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
规。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诺诚健华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议案 1、《省览及接纳本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议案 2、《考虑及批准 2024 年年度报告》;
议案 3、《考虑及批准董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
议案 4、《考虑及批准建议 2024 年利润分配计划》;
议案 5、《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不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20%的额外股份》;
议案 6、《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
发行香港股份及人民币股份各自总数 10%的股份》;
议案 7、《决议案 5、6 通过后,扩大配发、发行及处置额外股份的一般授权,
在 20%的一般授权限额之上加入购回股份的总数》;
议案 8、《重选崔霁松博士为执行董事》;
议案 9、《重选赵仁滨博士为执行董事》;
议案 10、《重选谢榕刚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议案 11、《重选胡兰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议案 12、《重选管坤良教授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议案 13、《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议案 14、《重新委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的核
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薪酬》;
议案 15、《考虑及批准为董事及**管理层购买责任保险》;
议案 16、《考虑及批准建议更新人民币股份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 4、6、8、9、10、11、12、13、14、15、16 为对 A
股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 A 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所律师
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A 股股东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及港股股东的《港股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诺诚健华提供的资料、上证所向诺诚健华提供的 A 股股东的网络投票及
现场投票合并结果以及《港股表决结果》,公司 2025 年股东周年大会的上述议案
已经该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股东亲自表决或委派代表表决(允许
代表的情况下)或(如股东为法团公司)由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表决并以简单大
多数票(1/2)通过。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通函所载的上述普通决议议案
(以下简称“股东议案”)已由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正式有效地通过和批准。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
第 4.3.5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第 7.7.1 条、第 7.7.4 条和第 7.7.8 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开曼
群岛法律意见书》,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股东议案进行表决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通函所载的上述股东议案已由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正式有效地通过和
批准。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第 7 条和第 21 条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公司于其《公司章程》
项下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力,由其董事会依照《通知》和董事会决议召集和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符合《股
东会规则》第 24 条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符合《股东会规则》第 7
条的规定。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公司于其《公司章程》项下拥有所有必
要的权力,由其董事会依照《通知》和董事会决议召集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东、董
事和**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
规。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4.3.5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律意见书》,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股东议案进行表决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通函所载的相关股东议案已由股东根据
《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正式有效地通过和批
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