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
专项法律意见
致: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誉环保)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
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7号》)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
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就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
异化分红)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金杜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会计、审计、评级等专业事项,金杜在本法律意见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
律意见;金杜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金杜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做出**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金杜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
断的合法**。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
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的原因
根据《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
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回购金额上下限: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不高于人民币 2,000 万
元(均含本数);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
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截至 2023 年
份 609,464 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就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济南恒
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业务申请》 (以
下简称申请文件)、回购账户资金对账单及说明,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
股份总数 80,010,733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609,464 股。
根据《监管指引第 7 号》,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从
而造成本次权益分派实际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应
当进行差异化分红转送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及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8 元(含税)。截
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80,010,733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609,464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6,987,311.67 元(含税)”。
三、 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指标计算方式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公司总股本为 80,010,733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股份数 609,464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79,401,269 股”1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分配仅进
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
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
总股本=0。
配的股本数为 79,401,269 股。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提交本业务申请至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期
间,我司不实施可能导致股本总额、证券类别、回购账户内股份数量等发生变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
回购、股份注销、股权再融资、限售股解禁上市、股份性质变更、股权激励股份的登记、可转债开始转股
等。”
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05 月 30 日收盘价 16.76 元/股作为前收盘价,
则,
元/股。
红利)÷总股本=(79,401,269×0.088)÷80,010,733≈0.0873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为(16.76-0.0873)÷(1 0)=16.6727
元/股。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
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16.6720-16.6727|÷16.6720=0.0042%”。
“以申请日或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
参考价格影响=|16.6720-16.6727|÷16.6720=0.0042%,小于 1%。
因此,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证券法》《回
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