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
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青云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王鹤、李振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5 年 4 月 18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李振、季凯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及公司经
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对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就公司经营情况、业绩表现、持续亏损原因及相应
整改措施进行访谈;查阅公司公告、公司治理文件、重大合同、公司定期报告及
重大资金往来凭证等底稿文件;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等资料;查阅公司自科创板上市以来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核
查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与对外投资情况;查看公司主
要经营、管理场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亏损缩窄情况及扭亏为盈措施的执行落
地情况。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青云科技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查阅了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
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治理制度**、合规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均能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
行责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治理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对比和分析,并就公告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照。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
业务及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青云科技**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
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场检查人员审阅了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核查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内的募集资金
账户对账单、大额资金支付凭证以及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和公告等,
并对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能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
外投资的三会文件、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对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进行访谈,
了解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相关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
违规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财务报告等资料,对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员进行访谈,从**息查阅了同行业
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了解了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根据《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度报告》2024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27,206.62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18.95%,营
业成本 18,594.04 万元,较上年同期** 26.48%;实现毛利 8,612.58 万元,较上
年同期 8,279.82 万元,增加 332.76 万元,增长 4.02%;实现净利润-9,586.53 万
元,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 7,447.78 万元,同比减亏 43.72%。本持续督导期内,
公司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均已履行了
相应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北京惟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惟德数据”)与青云科技分别在 2023
年 6 月 27 日、2023 年 7 月 6 日签订了两份《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后双方又
签订了《补充协议》。北京惟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就前述合同纠纷向法院**。
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法院予以确认。
因与惟德数据诉讼案件,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目前该案件已经调解结案,
涉诉账户已解除冻结。该案件根据《民事调解书》((2024)京 0105 民初 58052
号),诉讼涉及金额为 1,798 万元(未含案件受理费),诉讼请求涉及金额为
毕。
该诉讼涉及的标的服务器部分为公司向北京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楚威电子”)采购的服务器,因服务器交付纠纷,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请求裁决楚威电子、星戟技术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公司已就该批次服务
器交付与楚威电子达成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该仲裁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公司在本次仲裁案件中为申请人,目前已调解结案。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
出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24)京仲案字第 01733 号),楚威电子应
退还货款 210 万元人民币,其连带责任方北京星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
戟技术”)应退还货款 550 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 220 万元人民币。2024 年 8
月,公司依据调解书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 9 月 19
日出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京 01 执 2599
号)。截至目前,楚威电子相关款项已**退还,星戟技术仍需向公司支付 770
万元,其中包含违约金 220 万元。
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关于该案件及调解结果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2024 年 7 月 27 日、2024 年 8 月 3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06)
《关于公司仲裁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7)
《关于公司收到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关于公司仲裁
进展暨收到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工作。
有效措施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的应向**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 2024 年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
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要求。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鹤 李 振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