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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尔利环保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披露了《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
告》,并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鉴于此,
《股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止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江路 156 号贵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贵公司副董事长
宗韬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
案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和召集人**
份总数为 781,597,732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31,413,715 股。根
据《公**》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故
在扣除贵公司累计已回购的股份数量后,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与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
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108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3,039,34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0.4051%。
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符合《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记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21,600,6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21,1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102%;1,195,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081%;124,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0818%。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21,600,6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21,1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102%;1,198,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199%;120,7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699%。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21,604,6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25,1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417%;1,198,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199%;116,7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8384%。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21,638,9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59,4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699%;1,151,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773%;129,3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2528%。
(5)《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21,674,3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94,8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342%;1,144,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503%;100,8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154%。
(6)《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21,600,6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21,1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102%;1,198,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199%;120,7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699%。
(7)《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221,679,2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99,7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54%;1,136,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905%;103,8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141%。
上述均属于“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均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
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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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
胡义锦 律师
李圣博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