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5)第 036 号
**・甘肃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 13 层
邮编:730000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二�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5)第 036 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大禹节水”)的委托,
就贵公司二�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大禹
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大禹节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大禹节水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
**人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大禹节水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委派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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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发布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的形式通知了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期二下午 14: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式、登记
时间、登记地点、注意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本所律师认为
《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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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下午收市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普通股东或股东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管
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
员。
表股份 386,901,433,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44.3893%。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80,557,6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0.727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6,343,7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27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代表股份 6,343,77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278%。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董事、监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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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律师及召集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的议案》
议案》
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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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 14:00 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
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互联网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结束时间为
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
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
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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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同意 反对比 弃权比 否
议案内容 比例 票数 票数
序号 票数(股) 例(%) 例(%) 通
(%) (股) (股)
过
审议《关于公司〈2024 1,969,40 692,42
摘要的议案》 0 5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不低于 5%(不含)股份 1,969,40 692,42
其中 3,681,952 58.0404 31.0446 10.9150
的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0 5
况
审议《关于公司〈2024 2,014,90 828,92
的议案》 0 5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不低于 5%(不含)股份 2,014,90 828,92
其中 3,499,952 55.1714 31.7618 13.0667
的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0 5
况
审议《关于公司〈2024 2,014,90 693,12
的议案》 0 5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不低于 5%(不含)股份 2,014,90 693,12
其中 3,635,752 57.3121 31.7618 10.9261
的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0 5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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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公司〈2024 2,014,90 693,12
议案》 0 5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不低于 5%(不含)股份 2,014,90 693,12
其中 3,635,752 57.3121 31.7618 10.9261
的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0 5
况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1,792,00 694,62
议案》 0 5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不低于 5%(不含)股份 1,792,00 694,62
其中 3,857,152 60.8021 28.2482 10.9497
的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0 5
况
审议《关于 2025 年度
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 1,969,40 694,62
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 0 5
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不低于 5%(不含)股份 1,969,40 694,62
其中 3,679,752 58.0057 31.0446 10.9497
的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0 5
况
审议《关于公司 2025 2,023,30 796,27
员薪酬与津贴的议案》 0 5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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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不低于 5%(不含)股份 2,023,30 796,27
其中 3,524,202 55.5537 31.8942 12.5521
的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0 5
况
审议《关于公司 2025 2,023,30 800,87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0 5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不低于 5%(不含)股份 2,023,30 800,87
其中 3,519,602 55.4812 31.8942 12.6246
的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0 5
况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 2,119,40 696,37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0 5
发行股票的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不低于 5%(不含)股份 2,119,40 696,37
其中 3,528,002 55.6136 33.4091 10.9773
的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0 5
况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 2,045,30 830,42
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 0 5
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不低于 5%(不含)股份 2,045,30 830,42
其中 3,468,052 54.6686 32.2410 13.0904
的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0 5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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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公司 2025 2,014,90 694,62
计的议案》 0 5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不低于 5%(不含)股份 2,014,90 694,62
其中 3,634,252 57.2885 31.7618 10.9497
的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0 5
况
审议《关于公司 2025 2,107,80 694,62
计的议案》 0 5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不低于 5%(不含)股份 2,107,80 694,62
其中 3,541,352 55.8240 33.2263 10.9497
的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0 5
况
上述议案中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优先股股东参与
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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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系《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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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孙健 黄国芳
苗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