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1189 号长宁来福士广场 T2 办公楼 17 层 03 单元
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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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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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美迪西生物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表决程序等有关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会议召集人**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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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事项。
东新区川大路 585 号)召开,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陈国铠先生主持。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内容一致。
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所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 41,698,0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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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以及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符合《公**》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6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4,692,32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以现场或
视频等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
合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符合《公**》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
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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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办法>的议案》;
宜的议案》;
本次审议议案 5、议案 7、议案 8、议案 11、议案 12、议案 13、议案 14 为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8、议案 11、议案 12、议案 13 为需要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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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清点了现场投票表决情况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第 5、7、8、11、12、13、14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
了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关联股东 CHUN-LIN CHEN、蔡金娜回避对第
蔡金娜、刘彬彬回避对第 11、12、13 项议案的表决。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