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作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通”或“公司”)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华安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保荐代表人 金仁杰、王运龙
联系电话 010-56683571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168
法定代表人 钟竹
成立日期 2007 年 5 月 25 日
上市日期 2019 年 9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2 层 20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十号院东区 15 号楼 A 座 301
董事会秘书 但晨
联系电话 010-57649050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安博通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相关工作,并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及审核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
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的审核,组织
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证监会注册。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实施等承诺的履行情况;
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公司 2022 年度业绩下滑并出现亏损
公司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462,038.73 元,较上年同
期下降-111.72%,公司经营业绩大幅下滑并出现亏损,主要原因为:①2022 年
公司销售人员数量快速增加,销售费用同比增幅较大;②公司重视技术研发投入,
研发费用有所增加;③2022 年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大,公司业务开展受限,公司
对客户应收账款回款风险审慎地进行评估后,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大幅增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针对公
司业绩大幅下滑并出现亏损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存
在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公司 2022 年度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和公司
(二)公司 2024 年度业绩下滑并出现亏损
公司 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11,866,72 万元、-12,211.85 万元,公司经营业绩
大幅下滑并出现亏损,主要系公司对行业客户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经审慎地进行评
估,2024 年的信用减值损失由 2023 年的 3,327.02 万元大幅增加至 13,841.69
万元。同时为快速布局 AI 安全领域的销售体系,公司在新业务的发展中,嫁接
了不同的的销售渠道,2024 年销售费用较 2023 年大幅增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针对公
司业绩大幅下滑并出现亏损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存
在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公司 2024 年度业绩出现亏损,和公司 2024 年所
处的经营环境和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安博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
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公司已
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
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
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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