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和现行有效的《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过的《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的《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议公告》;
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的《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
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的《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境外法律法
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其他人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了《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五路 3 号公司四楼大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李琦主持。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与召集人**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股东黄泽丰先生、程银娥女士及黄燕霞女士在 2024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 17,293,9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655%。前述股东在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5%时,
未立即停止增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因此,前述股
东合计持有超过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5%的部分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即对其持有的公司 2,031,522 股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
因此,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总股本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
登记记录、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
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45,220,214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4.8142%,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5,220,2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913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2 名,代表股份 25,719,1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因此,参与本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中,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参与本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共 131 人,代表股份 10,047,5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16%,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10,047,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3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以及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每一议案是否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8,745,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9%;
反对 1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2%;弃权
过。
同意 68,740,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9%;
反对 16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2%;弃权
过。
同意 68,740,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6%;
反对 16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0%;弃权
过。
同意 68,739,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6%;
反对 16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3%;弃权
过。
同意 68,711,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3%;
反对 1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5%;弃权
通过。
同意 68,702,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19%;
反对 18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7%;弃权
通过。
案》
同意 68,712,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2%;
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8%;弃权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68,702,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16%;
反对 18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9%;弃权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68,704,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0%;
反对 1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6%;弃权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68,70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1%;
反对 17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6%;弃权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68,70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12%;
反对 17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0%;弃权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68,701,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9%;
反对 1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2%;弃权
通过。
同意 68,70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4%;
反对 17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7%;弃权
通过。
同意 68,70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12%;
反对 18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4%;弃权
通过。
同意 68,69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8%;
反对 17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8%;弃权
通过。
同意 68,693,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7%;
反对 1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6%;弃权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 5-7 项及第 9 项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聂明
罗永丰
单位负责人:
王立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