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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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出
席会议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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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2025-06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8
号建艺集团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郭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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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9人,
代表股份49,619,60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5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
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579,3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4,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18%;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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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1.8938%;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593,0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04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8,3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56%;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1%;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9,579,3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069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4,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18%;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01%;弃权3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1%。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589,0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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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0.04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4,3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91%;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1%;弃权24,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0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578,7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4,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38%;反对2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9518%;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579,3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069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4,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18%;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01%;弃权3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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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579,3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4,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18%;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8938%;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592,5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04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7,8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73%;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4%;弃权20,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579,3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0692%。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4,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18%;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01%;弃权3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贵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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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唐 诗
尹 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