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SZ000039号
致: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三孚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年5月15
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三
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三孚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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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
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
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
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满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5月
凰三横路57号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上官文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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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
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记录人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即 9:15―9:25 , 9:30―11:30 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
会作为召集人的**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名,代表股份44,446,029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46.02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39,315,788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30,241
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本所指派的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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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1名律师进行计票和
监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445,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1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
表决结果:同意44,426,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553%;反对19,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61,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66%;反对19,8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44,445,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78%;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44,445,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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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99.9978%;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44,445,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1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
表决结果:同意44,445,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1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
的议案》
本议案无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表决结果:同意44,445,529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81,2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5,778,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64%;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053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78,6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4%;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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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445,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78%;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80,7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上述第9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股东
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和召集人的**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