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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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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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商务大厦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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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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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冯琳律师、汪节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召集人**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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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3),以公告形式通知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
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
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3:30 在杭州市临平区兴中路 389 号三楼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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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7,830,09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7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66%。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符合《公**》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 18 项,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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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57,694,5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57,694,5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57,691,3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3,5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08%;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4%。
表决结果:57,694,5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6,7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23%;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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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57,694,5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57,692,5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4,7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01%;反对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57,366,38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表决结果:57,692,5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4,7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01%;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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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表决结果:57,692,5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4,7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01%;反对
股份总数的 0%。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57,692,5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4,76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01%;反对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17,752,41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12,012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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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995%;反对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17,752,41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12,01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995%;反对
股份总数的 0%。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7,752,41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12,01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995%;反对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57,694,30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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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57,694,5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议案》
(1)关于选举张承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55,363,07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55,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517%。
(2)关于选举张千一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55,363,07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55,248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517%。
议案》
(1)关于选举沈梦晖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55,392,7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84,888 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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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281%。
(2)关于选举冯洋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55,392,7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84,88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281%。
议案》
(1)关于选举李金凤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55,363,0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55,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518%。
(2)关于选举沈伟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55,392,71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84,88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28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1、12、13 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议案 8、9、10、14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3、4、6、8、9、10、11、12、13、
了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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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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