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关于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福顾字第 0005-02 号
致: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委托,指派陈威律师、陈韵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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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
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
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
部事实情况,无**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召集人**、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
明等证明其**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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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议的决议。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以现场(泉州市丰海路南威大厦 2 号楼会议室)
结合线上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志雄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 205,240,72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5.364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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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528 人,代表股份 3,176,4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代理人)53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08,417,2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中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方式参与本次
会议投票表决,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3,177,3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5475%。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5 年 5 月 9 日收市时在**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其中 1 名董事、1 名监事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列席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本次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
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
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207,924,4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6%;
反对 350,0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9%;弃权 14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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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7,917,0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3,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7,840,8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6,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7,585,3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6,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45,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73.8205%;反对 705,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2.1983%;
弃权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9813%。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5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7,543,8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04,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83.9799%;反对 338,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3498%;
弃权 10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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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7,873,5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3%。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5 年预计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91,5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91,5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81.5626%;反对 423,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3.3388%;
弃权 16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0985%。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吴志雄先生、徐春梅女士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7,452,0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7,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12,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80.6339%;反对 373,6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3.6182%;
弃权 15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748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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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7,386,6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8,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46,8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67.5669%;反对 862,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7.1363%;
弃权 16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296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7,930,0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8,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90,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84.6690%;反对 368,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1.6078%;
弃权 11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7232%。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审议 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7,328,7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88,9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65.7447%;反对 946,1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9.7768%;
弃权 14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478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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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议《关于审议 2025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7,328,2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88,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65.7290%;反对 946,1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9.7768%;
弃权 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4943%。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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