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二�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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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致: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下称“《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九
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已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
充分披露。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名,代表股份 392,286,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667%。
(1)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法律意见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386,068,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7.1847%。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计 47 名,代表股份 6,218,0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20%。
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符合《公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
的议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规
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交所上市公
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
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和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
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392,232,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05%。
表决结果:同意 392,232,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05%。
表决结果:同意 392,232,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05%。
表决结果:同意 392,231,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18%。
表决结果:同意 392,219,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权 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29%。
表决结果:同意 392,223,4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18%。
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392,235,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05%。
表决结果:同意 386,420,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6,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18%。
表决结果:同意 392,236,4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05%。
表决结果:同意 392,232,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16%。
表决结果:同意 386,069,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386,069,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386,069,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386,069,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386,076,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386,069,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386,073,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386,069,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证券法》
《公**》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