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二五年五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科技”“上市公司”
“公司”)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大成”)签订的《专
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方式向袁海朝、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102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
计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
股份,并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项目(合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25年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
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提示和声明:
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
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并未就**以
外的其他**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以外的其他**管辖
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项核查意见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相关方所提供的资料和证言均为真实、准
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提供给本所
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的民事行为
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
式;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
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他人使用或用于**其他目的;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书》中的相同用语及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
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请股票
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4月30日至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五)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
成年子女;
(六)其他在本次交易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
情人及其**、成年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
的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或其他企业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通创新投”)原控股股东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海通证
券”)1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2025年4月29日
交易股票 交易账户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结余股数
佛塑科技 自营账户 3,451,644 3,622,444 0
佛塑科技 融资融券账户 83,900 122,600 0
海通创新投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均严格遵守了**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
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建立了
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
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
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
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均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在自查期间内无其他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行为,亦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塑科技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共有20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2025年4月29
序
姓名 职务/关系 买入 卖出 日结余数量 交易日期/期间
号
(股) (股) (股)
马文 交易对方、标的公司 2024年9月27
献 监事会主席、邯郸基 日至2024年11
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合并后存续公司(即国泰君安,2025年4月已更名
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
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海通创新投的控股股东于2025年4月25日经相关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由原海通证券变更
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2025年4月29
序
姓名 职务/关系 买入 卖出 日结余数量 交易日期/期间
号
(股) (股) (股)
地副总经理 月18日
张爱 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
社 生产部长张克之父亲
月29日
交易对方、标的公司
销售部长
月23日
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
宋侯 子公司合肥金力新能
霞 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徐
月11日
勇**
熊楚
嫣
月26日
陆建 公司投资部助理罗伟
英 锵之母亲
月29日
交易对方上海劲邦劲
张国 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维 原投资经理苏莅原之
月15日
母亲
交易对方海南海之润 2024年7月23
事、股东 月17日
日
张新
朝
月11日
穆小
贤
月5日
交易对方珠海冠明投
资有限公司之控股股 2024年11月25
刘宗
坤
有限公司之董事会秘 月28日
书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2025年4月29
序
姓名 职务/关系 买入 卖出 日结余数量 交易日期/期间
号
(股) (股) (股)
交易对方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宝通辰韬创业 2024年10月25
池玉
秀
合伙)之执行事务合 月22日
伙人员工
薛秀 交易对方张志平之配
春 偶
月26日
孟广 交易对方孟昭华之父
峰 亲
月24日
交易对方常州哲明创
姚中 业投资**(有限合
彬 伙)之执行事务合伙
月18日
人委派代表
交易对方天津市宝坻
伊胜 区东金园企业管理中
宁 心(有限合伙)之有
月2日
限合伙人
交易对方厦门市惠友
豪嘉股权投资合伙企 2024年6月7日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16日
表
交易对方湖州华智股 2024年11月27
韦皓
文
限合伙)员工 月24日
交易对方常州鑫未来 2024年12月9
胡佳
杰
工吴潇盈之** 月3日
对于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该等人员或其相关直
系亲属已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马文献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
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
关系。
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张爱社已出具承诺如下:
“1、张克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
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
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郭威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
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
关系。
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宋侯霞已出具承诺如下:
“1、徐勇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熊楚嫣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
公司。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熊楚嫣父亲、公司董事熊勇也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从未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嫣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
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
的目的。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陆建英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儿子罗伟锵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在此次交易前后亦未向本人
透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的相关投资建议。
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
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易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
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陆建英之子、公司投资部助理罗伟锵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2024年8月知悉本次交易事项。
陆建英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
母亲陆建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
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
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张国维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儿子苏莅原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
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梁剑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
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
关系。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赵焰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张新朝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穆小贤已出具承诺如下:
“1、张新朝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
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
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刘宗坤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池玉秀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
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
关系。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接方式买卖佛塑科技股票,也不以**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给第三方,
不建议他人买卖佛塑科技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
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薛秀春已出具承诺如下:
“1、张志平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
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
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孟广峰已出具承诺如下:
“1、孟昭华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
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
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姚中彬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伊胜宁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邓军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
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
关系。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韦皓文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胡佳杰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四、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相关方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并根据本所律师对存
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的访谈,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
告、说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经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袁华之
经办律师:
谈京华 蒋瑜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