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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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煌上煌集团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煌上煌”)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
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以
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西煌上
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
了按规定需要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无**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精神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煌上煌的股份,与煌上
煌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调整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期权价值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
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次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
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
内容再次审阅和确认。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董事范旭明先生、曾细华先生为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回避了该议案表决,由其余 7 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公司独
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熊涛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
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异议,无
反馈记录。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范旭明先生、曾细华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就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出具核查意见。
增股本预案》,以公司 2023 年末总股本 556,947,08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
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
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同意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同意公司注销
个人考核对应当期未获准行权部分期权和离职人员已获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
票期权,同意公司取消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出具核查
意见。
增股本预案》,以公司 2025 年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基于上述,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
根据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披露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日总股本 559,441,92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1.10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已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
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行
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P=P0-V=7.96-0.11=7.85 元/份。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含税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
按照上述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行权价格由 7.96 元/份调整为 7.85 元/份。
基于上述,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出具之《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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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王德军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吴洪平
_____________
樊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