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号》等文件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
问”)作为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股份”或“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
新奥股份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根据**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
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以及本独立财务顾问经办人员对部分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客观限制,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
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停牌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
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4月25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管理人员;
三、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
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
文件,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
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累计买入 自查期间累计卖出 截至 2025 年 4 月 25
姓名 身份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日结余股数(股)
标的公司项目参与
吕战凯 8,000 8,000 0
人员
新奥股份项目参与
苏海静 11,000 0 11,000
人员
新奥股份持股 5%以
上股东新奥控股投
张海泉 4,000 4,000 0
资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王丽妹的**
标的公司项目参与
郝玉芳 8,000 6,000 0
人员李宝库的**
新奥股份控股股东
王冬至 新奥集团**投资 0 75,000 325,000
有限公司董事
标的公司项目参与
王韬 8,000 1,900 6,100
人员
新奥股份总裁助理
王玮 164,000 144,000 20,000
姜杨的**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张腾 1,700 100 1,600
公司员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张延芳 6,000 2,000 4,000
公司员工
新奥股份项目参与
张宏建 1,100 0 1,100
人员靳爱红的**
宫罗建 标的公司总裁 0 2,500 110,000
注:上述表格中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仅包括**售流通股。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知情人均已分别出具《关于不存在
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相关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吕战凯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在本次交易公告前不知
悉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知悉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在2025年4月10日。本人在该日
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
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
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
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
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苏海静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在本次交易公告前不知
悉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知悉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在2025年4月10日。本人在该日
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
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
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
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
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张海泉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
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在上述
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
信息,亦未有**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
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
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
若上述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
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
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张海泉**王丽妹已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
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
为。2、本人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市场**息知悉本次交易,并未参与本次交易相
关工作。自查期间,本人不知悉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向张海泉透露任
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张海泉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
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
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3、
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
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
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
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郝玉芳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
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在上述
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
信息,亦未有**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
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
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
若上述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
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
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郝玉芳的**李宝库已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
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
行为。2、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向郝玉芳透露**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郝玉
芳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
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3、本人在本次交易公告前不知悉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知悉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在2025年4月10日,郝玉芳在该日期前对新
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本人及郝玉芳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
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
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
范买卖股票的行为。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
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
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王冬至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本人持股在按照减持
限制相关法规要求部分解锁后减持当期解锁部分,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在2025年3月18日。本
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
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
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
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未经上市公司许可,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
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
失。”
王韬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知悉本次重组事项
在2025年2月27日。本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
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
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
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
失。”
王玮已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次交易**公告前,本人未知悉、探知或利用**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
内幕信息,亦未有**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
尚未知悉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
股份股票的情形,相关买卖行为系基于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
自行判断;在本次交易**公告后,本人存在少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证
券市场**息及个人判断作出,除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
相关事项,亦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的
有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情形。2、若上述买卖新奥股份股
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
由此所得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3、自本
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
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4、本人对本承诺
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
切损失。”
王玮**姜杨已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
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
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向王玮透露**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
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指示。王玮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
的行为,是基于证券市场**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
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
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
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
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张腾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知悉本次重组事项
在2025年2月16日。本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
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
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
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
失。”
张延芳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知悉本次重组事项
在2025年2月18日。本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
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
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
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
失。”
张宏建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
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在上述
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
信息,亦未有**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
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
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
若上述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
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
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张宏建**靳爱红已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
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
为。2、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向张宏建透露**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张宏建
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
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3、本人在本次交易公告前不知悉本次重组相
关信息,**知悉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在2025年4月16日,张宏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
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本人及张宏建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
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
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宫罗建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知悉本次重组事项
在2025年2月27日。本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
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
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
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
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情况
情况
自查期间,中金公司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金公司资产管理账户交易情况
截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
日期 交易情况 股份变动情况(股)
持股数(股)
(2)中金公司自营类(含做市)账户交易情况
截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
日期 交易情况 股份变动情况(股)
持股数(股)
(3)中金公司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交易情况
截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
日期 交易情况 股份变动情况(股)
持股数(股)
对于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如下说明与
承诺:
“除上述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单位在上述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新
奥股份股票的情况。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
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
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
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
违规行为。
本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买卖新
奥股份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
重组事宜无**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
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息披露给
第三方。
若本公司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
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自查期间,中信证券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自查期末持股数
序号 账户性质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股)
自查期末持股数
序号 账户性质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股)
对于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信证券已出具如下说明与
承诺: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
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
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
他未**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
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
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
本投行项目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息披露给
第三方。
若本公司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
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
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
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关于其买卖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情形及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与承诺,以及本独立财务
顾问经办人员对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访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
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在自查期间内,除前述相关主体外,其他核查对象
不存在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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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宁 康昊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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