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对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港联交所”)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及附录 C3《上市发行
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香港证券及
期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本办法关于董事、**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在不同上市地的法
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遵循从严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自
己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
或限制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
事项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买卖公司股票的,还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若公司董事是**受托人,本办法将适用于有关信托进
行的所有交易,如同该董事是为其本人进行交易(但若有关董事是“被
动受托人”,而其或其紧密联系人(如《香港上市规则》定义)均不是
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本办法并不适用)。
若董事以共同受托人的身份买卖公司的证券,但没有参与或影响
进行该项证券交易的决策过程,而该董事本身及其所有紧密联系人
(如《香港上市规则》定义)亦非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有关信托进
行的交易,将不会被视作该董事的交易。
本办法对董事进行买卖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董事的**或**未
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其
他就《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而言,该董事在其中拥有或被
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
倘董事将包含公司证券的投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不论
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该基金经理买卖公司证券时,必须
受与董事同等的限制及遵循同等的程序。
公司的**董事如担任一项信托的受托人,必须确保其共同受托
人知悉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以使共同受托人可预计可能出现
的困难。投资受托管理基金的董事,亦同样须向投资经理说明情况。
**董事,如为一项买卖公司证券的信托之受益人(而非受托人),
必须尽量确保其于有关受托人代表该项信托买卖该等证券之后接获
通知,以使该董事可随即通知公司。就此而言,该董事须确保受托人
知悉其担任公司的董事。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
董事、**行政人员(如《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也被视为对
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
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
人的酌情决定权。
就所有董事、**行政人员(如《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
被当作持有的权益,请见《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管理人员承诺**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和**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
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
任一情形发生前:
**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禁止买卖公司股票;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和**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除需要遵守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外,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每人所持股份
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和**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董事和**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如果董事获授予期权/选择权去认购或购买其所属公司股票,而
于授予期权/选择权之时已订下有关期权/选择权的行使价格,则授予
董事有关期权/选择权将被视为该董事进行交易。然而,若按授予董
事期权/选择权的有关条款,在行使该期权/选择权时方决定行使价格,
则于行使有关期权/选择权时方被视为进行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存在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减持
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
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三条 董事和**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款所称董事、**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适用于公司董事)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
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2.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
业绩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
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
算,至公告前 1 日;
(三)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必须在每次董事因为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而不得买卖其证
券的期间开始前,预先通知香港联交所。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
迟延公布业绩公告的期间也包含在上述禁止买卖期间内。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
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管理办法关于董事、
**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董事、**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情形拟分配
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有规定的,还需遵循该等规定。
第三章 信息上报及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
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新任**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和**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九、十、
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行为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到及时上报、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管
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
法,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分外,
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或追究民事赔偿。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就董事进行的证券交易而言,公司须在其中期报告
(及中期摘要报告(如有))中及载于年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有)
)
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
(一)是否有采纳一套比《标准守则》所订标准更高的董事证券
交易的守则;
(二)在向所有董事作出特定查询后,确定公司的董事有否遵守
《标准守则》所订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及本办法;及
(三)如有不遵守本办法所订标准的情况,说明有关不遵守的详
情,并阐释公司就此采取的**补救步骤。
第二十四条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三百五十二条须予
存备的董事、**行政人员(如《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权益
及淡仓登记册,应在每次董事会会议上及年度股东大会上可供查阅。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行政人员(如《香港证券及期货条
例》定义)必须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要求通过香港联交所的
网站发布其以下权益: (一)公司的**股份的权益及淡仓; (二)
公司**相联法团(如《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即其控股公司、
附属公司、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公司持有其**类别已发行股份的
益;及 (四)公司**相联法团的债权证权益,以及在《香港证券
及期货条例》内定义的“有关事件”发生时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网站送
交申报其对公司(或其**相联法团(如《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定
义))股份的持有及变动情况通知存档及同时通知公司存档。
“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成为拥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例如在获得该公司授予股
票期权时);
(二)当不再拥有该等股份的权益(例如当股份在交收日期被交
付时);
(三)当就售卖**该等股份订立合约;
(四)当将公司授予其的认购该等股份的权利加以转让;
(五)当在该等股份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在行使期权、
转借股份及已借出的股份获交还时);
(六)当变为持有或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淡仓;
(七)假如在公司成为香港上市公司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
或淡仓,或持有公司债权证的权益;
(八)当成为公司的董事或**行政人员(如《香港证券及期货
条例》定义)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或持有公司的债权
证的权益。
就上述第(七)至(八)项有关事情,作出的申报,被称为“首
次申报”,所以送交通知存档的期限是有关事情发生后的 10 个营业
日,就其他有关事情作出申报则是有关事情发生后的 3 个营业日。公
司必须记录并保存董事和**行政人员(如《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定义)权益和淡仓的登记册。
上述申报的具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个人资料;
(二)交易发生日期;
(三)交易发生前后,其持有的股份类别、数量及百分比;
(四)股份的持有及变动的详细内容;
(五)如股份的持有及变动由其**、未满十八岁子女或其及其
控制的法团等持有,则需列明有关人士或法团与其关系及持有股份数
量及性质的进一步资料;
(六)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之外的其他董事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
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
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董事长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
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
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
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上述
书面通知和确认书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有关董事要求批准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请求,须于 5 个交易日内得到回复,由此获准买卖的有效期,不得超
过获取批准后 5 个交易日。
公司应保留书面记录,证明上述书面通知及其确认书已发出并且
获得确认,且有关董事也已收到有关事宜的书面确认。
第四章 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凡董事及**管理人员知悉、或参与收购或出售事
项(《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界定为须予公布的交易、第十四 A 章
界定的关连交易,或涉及**内幕消息者)的**洽谈或协议,该董
事及**管理人员必须自其开始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
料已公布为止,禁止买卖公司股票。参与该等洽谈或协议、又或知悉
**内幕消息的董事及**管理人员应提醒并无参与该等事项的其
他董事及**管理人员,倘有内幕消息,而他们亦不得在同一期间买
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八条 如未经许可,董事不得向共同受托人或**其他人
士(即使是该等董事须向其履行受信责任的人士)披露机密资料、或
利用该等资料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士谋取利益。
第二十九条 **禁止
(一)无论何时,董事及**管理人员如管有与公司股票有关的
内幕消息,或尚未按本��t办妥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所需手续,均不
得买卖公司的**证券。
(二)如董事及**管理人员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及**管
理人员的身份管有与公司股票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该等
证券。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及**管理人员须尽量确保公司的**
雇员、或附属公司的**董事及**管理人员或雇员,不会利用他们
因在公司或该附属公司的职务或工作而可能管有与**公司股票有
关的内幕消息,在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禁止董事及**管理人员买卖证券之期间买卖该等证
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因**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等修订而与其发生抵触时,按国
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新奥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