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5 月)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
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
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遵
守《公司章程》关于类别股东会议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股东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
宜。
第五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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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
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鉴于公司发行的股份包括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对股东会大会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如《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其他适用的香港法例、规则、守则对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有更严格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
财务资助等,以及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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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上述事项的审
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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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
百分之十)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
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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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六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1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
知各股东。本规则所述“营业日”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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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资料或者解释。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营业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选连任或调职的董
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营业日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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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
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有《公**》**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证监会规定的可能影响类别股股
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
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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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需
在有关会议召开前或者公司指定的时间内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
其他地方。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
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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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非执行董事特
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会议议程逐项进行。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参加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
东的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三十八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向会议主持人出示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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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九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有权就议事日程或提案提出
质询,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
出回答。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
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 不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会议**的;
(二) 蓄意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 衣冠不整有伤风化的;
(四) 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
其退场。必要时可以请**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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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确定其报酬作出决
议;
(六) 审议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本条以下简称“交易”,其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值的 50%以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上,且超过 5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公司连续 12 个月**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
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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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公司应同时将审计
报告或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规
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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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未能出席股东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
授权代理人代为表决,其代理人也应参照本款有关关联股东回避的规定予以回避。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
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
情况并回避。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如果出现所表决事项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的情形,则由全体股东均可参加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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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职工董事除外)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其他董事的得票数应当分别排序、单独计算,以保证董
事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与比例。
为保证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比例、确保独立非执行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与非独立非执行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第四十八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职工董事
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董事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会并就
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会报告:
(一)《公**》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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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
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
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和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就大会提案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股东会在
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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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九条 大会提案**审议并形成决议后,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
散会。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和类别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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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
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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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内”,含本数;“以
外”“超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规则生效后,原《北
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七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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