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释义
冀东水泥、公司 指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唐山冀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
指 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
顾问报告
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数量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获授**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
有效期 指
届满之日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指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日 指
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的条件
**证监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资委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规范通知》 指
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业务指南》 指
理》
《公司章程》 指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冀东水泥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冀东水泥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冀东水泥的**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
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
程序: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的议案》《关于制定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 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 的议案》
《关于核实 的议案》。
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限内,监事会未接到**对公司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披露了《唐山冀东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出具的《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批复》(京国资
202519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披
露的同时披露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的议案》《关于制定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 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
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
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事宜。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冀东水泥本次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
案一致。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
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激励对象所属企业**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4)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
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
并受到处分的;
(5)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的;
(6)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8)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9)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11)**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 2024 年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冀东水泥及其激励对
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 1 和 2 中的任一情况,且激励对象 2024 年个人绩效考
核均合格,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股票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魏卫东 董事、总经理 36.00 1.35% 0.01%
李建防 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29.00 1.09% 0.01%
许利 副总经理 29.00 1.09% 0.01%
杨北方 财务总监 29.00 1.09% 0.01%
李晶 总经理助理 29.00 1.09% 0.01%
胡斌 总经理助理 29.00 1.09% 0.01%
刘省 总经理助理 29.00 1.09% 0.01%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238 人)
合计(245 人) 2,658.00 100.00% 1.00%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
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子女。
(2)上述**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范围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相符,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本次授予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公司
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
要求,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
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冀东水泥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2583107
传 真: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唐
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