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5-049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
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
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盈
利能力、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未
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未来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
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保证公**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和重视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 2025-2027 年利润分配具体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
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5)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6)无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若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
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未**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
金分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
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
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
研究论证利润分配方案。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持
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
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审议。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方为通过。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以及预计投资收益。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
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监事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利润
分配政策草案的事项可以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
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八)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
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