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PharmaLegacy Hong Kong Limited、嘉兴汇拓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红杉恒辰(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景数创业投资**(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谷笙澎立投资合伙企业(有
、TF PL LTD.、上海高瓴辰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限合伙) 、杭州泰格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通东证富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
、江西济麟
鑫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启辰贰期(苏州)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嘉兴合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晨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德州两仪幂方康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平阳国凯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一元幂方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泰明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敬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王**、
上海陂季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宴生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苏州高瓴祈睿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梁恒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嘉兴元徕元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君澎投资**
(有限合伙)
、厦门楹联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澄曦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乾道优信投资管理**(有限合伙)
、上海骊宸元鼎私募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国发新创玖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钱庭栀(以下简称“交易对方”
)合计持有的澎立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澎立生物”或“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合称“本
次交易”
)。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的相关规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定并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
具体情况如下: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中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
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
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
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
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
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所
列明的各项要求。
特此说明。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