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上市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
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
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
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
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化和股东利益**化。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董事会秘书在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
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承办投资
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
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和规
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信息披露意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责
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人事等情况,**了解公司及其所处行业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热情耐心;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定期报
告、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
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
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
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投资者
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
提问提供便利,
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
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
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应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
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依法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
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
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以采
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
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
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
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
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信息和历史信
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
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收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丰富和及
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
露资料、投资者关系活动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
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
质形式存档。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
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
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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