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对公司下属
子公司的担保)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
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公**》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分支机构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应及时报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
门备案;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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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风险,对**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事项;
(六)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六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财务部门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
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动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
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
规、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异常的,独立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及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
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
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比照本制度并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委派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代表公司
的利益对其有关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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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
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批准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由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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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
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
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管理控制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部负责事前审查,并出具明确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督促被担保人办理反担保标的
物的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合同签署后由财务部负责妥善保管与担保事项相关的**
文件、资料,并书面知会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
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
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财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合同履行期间由财务部负责监控。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持续
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
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就对外担保实施情况列表报告董事长
和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每年就对外担保实施情况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如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详情,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董事长获知上述信
息后,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到**程
度。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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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新的对外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
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并应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施行。原《和元生物技术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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