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证
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
度。
第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
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外);
上述第 2 项、第 5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前述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
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
**金额为成交金额。
市值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以上;
讼、仲裁。
(六)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者出现重大纠纷;
序;
资产的 30%;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7)至(22)涉及具体金额的,报告义务人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
一款第(三)项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七)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项;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的情况拟发生重大变化,
需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的;
(八)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公司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税收优惠);
售期限等)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
司股票的情形;
手续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的;
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九)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公告后,出现如下进展事项:
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第
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十)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如涉及上述情形中需要披露的,需参照**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
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
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对需要提交
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如重
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
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
所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漏报、误报导致
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时间”是指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
息的 24 小时内。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
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生效,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