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 法律意见书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1384 号
致: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
春染织”或“公司”)的委托,就富春染织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
化分红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含出具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文件一同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有关事实无法获得其他资料佐证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
判断时,本所不得不依靠富春染织及有关人士、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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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说明性文件或专业性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富春染织及
有关各方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事实向本
所律师披露,无**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事实材料。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富春染织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富春染织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的
原因及依据如下:
富春染织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
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截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已回购 2,067,080 股,回购的股份**存放于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完成回购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上述富春染织回购的股份不享
有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富春染织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
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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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发现金红利 1.8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如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
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及转增比例
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及转增总额。
截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 149,766,33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股份数 2,067,080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47,699,250 股,以此计
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6,585,865.00 元(含税),拟转增 44,309,775 股,转
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94,076,105 股(公司总股本数以**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数所致)。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二)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元/股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申请出具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为 13.83 元/股。根据公司 2024 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实际分派现金红利为 0.18 元/股,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转增 0.30 股/股,因此,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
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一)本次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如下: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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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3.83-0.18)÷(1 0.30)=10.50 元/股。
(二)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如下:
÷总股本=(147,699,250×0.18)÷149,766,330≈0.1775 元/股;
比例)÷总股本=(147,699,250×0.30)÷149,766,330≈0.2959 股。
现金红利)÷(1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3.83-0.1775)÷(1 0.2959)
≈10.5351 元/股
(三)按照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 13.83 元/股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影响
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
格=|10.50-10.5351| ÷10.50≈0.3343%,小于 1%。
因此,公司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
息参考价格影响的**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二)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 年 5 月 30 日)的收盘价计算,本次差异
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值在 1%以下(含)。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富春染织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理第五号权益分派》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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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