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3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公告编号:2025-021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晨环保”或“公司”)于2025
年5月9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 的议案》,同意公司就
陈万东先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事宜,与上述特定对象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瑞晨环保
乙方:陈万东
(甲方、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签订时间:2025年5月9日
(二)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发行的股份。
(三)认购价格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决
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7.68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
派息/现金分红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 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 N)。
若**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
**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认购数量和金额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 13,009,049 股(含本数),双方
同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乙方拟认购不超过 13,009,049 股(含本
数)甲方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0 万元(含本数),**认购数量
和金额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甲方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发行数量按舍去末
尾小数点后的数值取整。
(五)支付时间及方式
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乙方应按甲方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具体缴款期限将认购资金划入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设立的账户。
(六)限售期
乙方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乙方所取得
甲方发行的股份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
规定。限售期届满后按**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约责任
若**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或保证,除双
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
如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法赔偿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或深交所审核通过或**证监会同意注册或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
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深交所及/或**证监会撤回
申请材料或终止发行的,不构成甲方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八)协议的生效
双方同意,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及乙方
签字后成立,并于下列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有效决
议;
(2)甲方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