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南京化纤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次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南京工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如下: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南京市国资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
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南京市国资委,本次交易前
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任彦昭 陈 泽 赵可汗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