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完善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富
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
事、**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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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换。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
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非独立董事及**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提供非独立董事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非独立董事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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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非独立董事及**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
员。
第十四条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
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七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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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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