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统称“适用法律”)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召集人**、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
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
托书、营业执照等)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有效,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该等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 体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同日,公司还披露
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相关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
《关于 2025 年进行证券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公告》和《关于 2025
配方案的公告》
年进行证券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龙
泰街 8 号海大科学园 1 栋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3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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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7 日。经本所
律师查验:
股份共计 912,152,767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3%。公司全体董事
以及部分监事、**管理人员现场及视频会议形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
律师现场及视频会议形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607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33,889,858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7%。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64,200 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符
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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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符合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也未发生对
《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
用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2 名
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的议案》
表决结果:1,245,020,561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下同)所持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0%;999,064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2%;23,000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33,197,758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2%;999,064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9%;23,000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二)审议通过《关于 的议案》
表决结果:1,245,073,761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22%;944,364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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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33,250,958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1%;944,364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6%;24,500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三)审议通过《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244,741,926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956%;1,277,099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25%;23,600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32,919,123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8%;1,277,099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1%;23,600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四)审议通过《关于 的议案》
表决结果:1,245,476,853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46%;540,672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33,654,050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7%;540,672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8%;25,100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46,017,980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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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99.9980%;17,645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34,195,177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6%;17,645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7,000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进行证券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1,222,049,365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0744%;23,954,658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9225%;38,602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10,226,562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211%;23,954,658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73%;38,602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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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袁 �h
经办律师:
车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