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
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等行为,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
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
策受本办法规制。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
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
业一般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六) 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3 条规定的关联人
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第 7.2.3 条规定的上
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议
第五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应当积极了解如下情
况: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
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
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
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
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 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
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 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
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
断。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
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性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第八条 对于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采取措施:
(一) 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 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
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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