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则
**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
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石
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它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
的其它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它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
它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百分之五以上;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百分之五以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
之五以上;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
五以上;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
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
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 其它年报信息披**现错误或遗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对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
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
影响监管部门及其它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公司年报中财务报告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
示函的、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董事长应及时组织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责令整改并做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
时亦同。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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