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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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 14 层、15 层(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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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旗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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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
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以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号方大城 T1 栋 31 楼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公**》《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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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合计1,344,826,196股,约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83,518,710股(已
扣除回避表决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部分)的50.11%。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25,131,101股(已扣除回避表决不计
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部分),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0
人,代表股份219,695,095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511人,代表股份221,695,095股,
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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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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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
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十四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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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总投票情
况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7,256,807 4,067,788 370,5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
报告》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6,965,707 4,141,088 588,3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6,879,707 4,314,288 501,1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确认张柏忠先生2024年
度薪酬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6,868,407 4,455,288 371,4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确认凌根略先生2024年
度薪酬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6,868,407 4,355,288 471,4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确认张国明先生2024年
度薪酬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6,903,907 4,319,788 471,4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确认左川先生2024年度
薪酬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6,838,007 4,340,988 516,100
票情况
关于确认杨立君先生2024年 总投票情
度薪酬的议案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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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
投资者投 216,845,307 4,334,888 514,9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确认吴贵东先生2024年
度薪酬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6,845,307 4,334,888 514,9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确认郜卓先生2024年度
薪酬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6,846,407 4,333,788 514,9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确认包新民先生2024年
度薪酬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6,846,407 4,333,788 514,9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确认胡家斌先生2024年
度薪酬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6,775,507 4,404,688 514,9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确认李向阳先生2024年
度薪酬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6,855,407 4,324,788 514,9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确认刘斌先生2024年度
薪酬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6,854,207 4,324,788 516,1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确认杜海先生2024年度
薪酬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6,901,407 4,277,588 516,1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关于确认邓凌云先生2024年 况
度薪酬的议案 其中中小
投资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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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确认周军先生2024年度
薪酬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6,854,207 4,324,788 516,1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
摘要》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7,272,607 3,833,188 589,3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 况
度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7,107,107 4,090,488 497,5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6,138,207 5,145,888 411,0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7,491,607 3,793,388 410,1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7,373,407 3,715,788 605,9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投资者投 217,829,707 3,653,288 212,1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
的议案
投资者投 208,253,044 13,159,751 282,300
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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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票情
况
投资者投 217,151,107 4,016,688 527,3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7,067,807 4,035,638 591,65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确认郑钢先生2024年度
薪酬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6,971,807 4,227,688 495,600
票情况
总投票情
况
关于确认王立勇先生2024年
度薪酬的议案
投资者投 216,972,507 4,226,988 495,600
票情况
议案4.01、4.03、4.06、14.01、14.02存在回避表决,相关关联股东已对应予
以回避表决。
议案7、10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议案, 应当经过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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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