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61 号
二�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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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61 号
致: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
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成都苑东
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召集人、投
票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安康路8号苑
东生物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颖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5人,代表股份79,891,613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32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79,798,4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833 %;反对75,1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940 %;弃权18,073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27%。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79,797,6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824%;反对75,8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949 %;弃权18,073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27%。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79,798,4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833 %;反对75,1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940 %;弃权18,073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27%。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79,798,4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833%;反对75,1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940%;弃权18,073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27 %。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79,798,4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833%;反对75,1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940%;弃权18,073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27 %。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79,753,3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269%;反对132,6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660%;弃权5,6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90,1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4.7396 %;反对132,664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0473 %;
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0.2131%。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79,732,6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010 %;反对153,5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921%;弃权5,4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69,4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3.9534%;反对153,53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412%;
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0.2054%。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