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锦 路 安 生 (西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西安: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D 座 1804-1805
深圳: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78 号大冲商务** 1 栋 2 号楼 B 座 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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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锦 路 安 生 (西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西 安 炬 光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4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本所”)作为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召开
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合法有效性、会议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提案内容和该等提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在上述查验后,基于下列假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件,并且已经将**相关事实向本所披露,无**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而生效;各签约方均有**及有权力履行其于该等文件下的义务;除在此特别声
明者或该等文件受**以外地区的法律约束外,这些文件对其各签约方均具有约
束力;
一致;
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均由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所依据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报告>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向刘兴胜先生授予 2024 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前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
全体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市高新区丈八六路 56 号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山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刘
兴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月 16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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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9 日。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5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842,05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的股份 12,008,99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13.6360%。上述股东为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2 名,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 4,833,06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5.4878%。网络投票
股东**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
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进行核查。
(二)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及其**符合《公**》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 1 名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仅 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股东会规则》《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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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
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二)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第 5 项议案需
特别决议通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第 4 项及第 5 项议案均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已进行了单独计票;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第 5 项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无涉
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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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