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5 月 16 日北方股份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章 总则
**条 为强化和规范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及任期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
职责;
(三)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义务等规定
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
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
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
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程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
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公**》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
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关注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
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要注意与审计
机构充分沟通,确定审计工作安排。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及时
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常
开展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定期报告审计
工作的推进。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
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
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于会议
召开前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书面文件、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提
前 3 日(不包括会议当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需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且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
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
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
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
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
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
委员职务。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
会召集人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
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
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规则与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内
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废
止。